国足海参商标被抢注,男子抢注国足海参商标被驳回
来源:11人足球网2022-07-30 10:45:06“国足海参”被人抢注为食品类商标,恶意注册商标是否涉嫌违法?
据相关平台显示,“国足海参”商标日前被抢注,国际分类涉29类食品,当前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国足海参”的梗,来源于中国男足球员采访的一段话:“每天会坚持吃海参,累的时候两根,大部分时间都是一根”。
有律师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介绍,抢注商标合不合法需要看实际情形,而不是直接就能够判定是否犯法。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
同时,商标抢注行为是一个非法律术语,其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人们使用“商标抢注行为”时也是各取所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含义近似的称谓还有“恶意抢注” 等。
商标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已经使用尚未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或将已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或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已经形成的其他在先权利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国足海参”被恶意抢注商标,如何看待这种蹭热度的人?
“国足海参”会被抢注商标,是因为国足的踢球技术太令人失望。但需要注意的是,恶意抢注商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由于国足在前段时间,在越南的比赛当中以1比3的悬殊输给了越南队。导致全国球迷对国足的信心跌到谷底。此次国足会被冠以海参名称是由于原来的国足队长在一次广告当中表扬了海参对于运动员的各种好处,并声称国足的队员每天都会吃海参。
一:“国足海参”会被抢注商标是因为国足的踢球技术令人失望。
在世界足球队伍当中,越南队的足球水平一直都是倒数第几。但身为我国着重培养出来的高薪国足球员,竟然会在越南队的足球比赛中以1:3的巨大悬殊输给了对方。这不仅引起了许多球迷对于这些足球队员的失望,也让一些自媒体借由国足曾经打过的海参广告而讽刺国足。有人就因此看到了商机,恶意的抢注了关于“国足海参”的相关商标。
二:恶意抢注商标在一定程度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虽然国足的踢球水平令人质疑,且让人失望。但恶意抢注商标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国足的团队可以借由此事向商标的注册者进行起诉。这类抢注商标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些投机取巧者想要为此获取不当利益。希望国家在未来的这些商标注册上面,进行更加严格的法规完善和注册审理。
三:我个人的看法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抵制这种恶意注册相关商标的人。他们的做法不仅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经济市场的公平公正。但我们也要注意的是此次事件的起因,完全都是由于国足自身的素质原因所造成的,希望国足在未来的比赛当中能够改正自己的缺点,用赢得比赛来获得球迷们的认可。
“国足海参”被抢注商标,涉29类食品,这样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商标抢注严格来说的确属于违法行为,只不过很多时候没有明确而统一的标准予以界定,北京冬奥会期间,谷爱凌的快速走红,就吸引了目的不纯的人进行商标抢注,但因为谷爱凌所取得2金1银的成绩极为耀眼,关键是其归化身份和励志经历,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有着不俗的意义,因此相关部门对于此次抢注便认定为违法行为。至于“国足海参”被抢注为商标,的确很难给予清晰认定,毕竟仅凭“国足”的影响力,尚不至于达到谷爱凌现象的高度,在界定的时候自然也就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众所周知,中国男子足球队在大年初一的国际比赛中,面对曾经的鱼腩越南队,不仅没有赢下比赛,而且还被对手打进3粒进球,中国男足也瞬间成为了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在这样的客观背景下,商家依然有勇气将其抢注为商标,足以说明出发点就值得怀疑,毕竟商标是关乎品牌形象的关键条件,如果用臭名远扬的商标,对商家来说无疑是自毁前程,从这个角度来说,抢注“国足”系列的商标的确值得怀疑。
此外,把“国足”和“海参”整合到一起,也算是对热点事件的利用,当初国足输掉与越南队的比赛以后,有媒体曝出了男足球员吴曦的一番话,采访者提出了一个“经常吃海参吗”的问题,身为队长的吴曦给出了“经常吃”的回答,拙劣的场上表现和一塌糊涂的败绩,与经常吃海参便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也就为后续的“国足海参”这个商标埋下了伏笔。以此作为参考不难看出,商标抢注跟中国男足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如果将国足认定为关乎国家荣誉的性质,那么这种抢注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
还有一点有必要加以分析,提问吴曦的并非媒体人,而是当时的主教练李铁私人联系的某海参经销商,据说是商家提供了一部分海参产品,并没有按照国足赞助的相关流程办理手续。如果这些传闻属实,那么背后很有可能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这也是需要经过相关调查才能得出客观结论。
“国足海参”被恶意抢注商标,如何看待这种蹭热度的人
国足海参被恶意抢注商标就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种蹭热度的人是可耻的,而且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别人的谩骂和指责。 一、蹭热度的人是可耻的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种蹭热度的人是最可恶的,而且他们的行为是可耻的。毕竟这些人并不是真心的喜欢,也不是真心的祝福别人,他们仅仅是想蹭别人的热度。一旦热度过了,他们可能会对国足不闻不顾。这些人现在只是看到国足有了一些希望,有了热度才会大大大放厥词的对国足进行赞美,同时还采取一些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这种蹭热度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虽然这种蹭热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违法,但是这种行为在道德规范下是可耻的。这种蹭热度的行为在正常的社会道德主义下是应该受到谴责和谩骂的。我认为这些蹭热度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别人的生活以及当时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相关部门应该及时的进行干预,让这些蹭热度的人没办法再蹭别人的热度,而且也要对这些蹭热度的人进行教育和批评。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强制的手段,让这些蹭热度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而且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这些蹭热度的行为继续泛滥。 三、结语因此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些蹭热度注册商标的人其实是非常可恶的,而且他们的行为也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了。相关部门应该对这种蹭热度注册商标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这样才能够让一些不良的商家断了这个蹭热度的念头。毕竟这种恶意的注册商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违反了市场的秩序
中国足协回应海参事件:国足拍海参广告很正常,国足为何现在才回应呢?
或许是因为热度越来越高。
中国男足和中国女足形成了特别大的差距,中国女足凭借着优质的足球技巧和比赛经验获得重要奖项的肯定,可是中国男足却呈现出不一样的发展状态。虽然网友对中国男足的发展产生质疑,但是大部分网友还是会对中国足球产生信心。随着中国足球获得了众多网友的关注,中国足球协会回应海参事件,并表示拍摄相关广告十分正常。
事实上,足球运动员拍摄广告并不会引起非议,还能够增加足球运动员的明星效应。可是不合理的广告内容却容易引发争议,并且增加足球运动员的负面形象。
有可能是因为舆论热度达到高点
当两支足球队的比赛结果千差万别时,普通网友自然会对比中国男足和中国女足的生活状态。恰巧中国男足拍摄了海参广告,这反而增加了网友对整件事情的讨论。任何一件事情的讨论,都会对相关人员造成不同的影响,海参事件也不例外。随着讨论热度水涨船高,官方回应海参事件,实属正常。
制定良好的训练方案,中国足球也可以迎来辉煌,从那时起,中国足球将摆脱海参事件的影响
中国网友始终对中国足球抱有很大的信心,虽然一次又一次比赛失利,使许多球迷倍感伤心,但是大部分网友会对中国足球的发展保持很大的期待。与此同时,中国足球更应该制定良好的训练方案,结合多种球队的足球技巧,不断地提高中国足球运动员的影响力和实际经验。
总的来说,明星球队拍摄广告本身就是一件特别正常的事情,只不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引起了网友热议。足球运动员做好训练任务的同时,不断的提高训练技巧,每一位运动员才能够获得新的突破。
商标被抢注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被抢注的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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